案情介绍】
经查发现:1、该厂于
【相关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
(二)法人代表人和接害作业人员等的询问笔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和2名接害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现场取证照片;
(六)该厂员工花名册和员工手册;
(七)该厂对存在危害的书面证明材料;
(八)该厂的整改工作汇报。
【违法事实】
从《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做了大量工作,多数企业都已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并能按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在
【行政处罚】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该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该厂在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整改,立即组织了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各项职业病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经大队研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3、责令4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
【分析与讨论】
(一)主体合法。本案行政处罚的实体是双流县卫生局,是以双流县卫生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有法定代表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
(三)程序合法,引用法律适宜。该厂未组织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厂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与其相对应。
【体会与思考】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认识。
(二)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文书,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做到监督指导到位,落实落实情况。
(三)许多企业可能不够配合卫生执法工作,给收集证据造成一定困难,这时我们可以和工商、安监、当地政府部门、作业人员等配合,从外围收集相关证据,还可咨询律师,得到一些具体的指导。当遇到法人不出面或不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时,除在法律文书上写明原因外,还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诉当事人在某时某地(或书面委托他人)处理此事,也是法人代表不配合的有力证据。










